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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办事指南
行政事项名称:出口许可证核发

行政事项类别:行政许可

法律依据:

   一、《外贸法》第16-20条
   二、《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第35-42条
   三、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
   四、《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》
   五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
   六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

申请条件:

   一、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许可
   二、属于配额管理的商品需获得出口配额
   三、属于出口招标管理的商品需获得出口招标配额

申请材料:

  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:
   一、加盖经营者公章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》。
   二、属于配额管理的,应提交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配额文件;
   属于招标管理的,应提交商务部下发的中标经营者名单及其中标数量,招标办公室出具的《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》;
   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提交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。
   三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。
   四、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,应当提交《委托代理协议》正本复印件。
   五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。
   网上申请的,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;书面申请的,申请时提交。
   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,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:
   一、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。
   二、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或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》;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,应当提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。
  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,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。

申办程序:

   一、书面申领:
   企业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证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――窗口人员录入发证系统――初审――复审――打印许可证――窗口发证。
   二、网上申领:
   企业在线填写申请表――提交申请表――初审――复审――打印许可证――窗口发证(企业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)。

告知方式:

   发放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》证书

承诺时限: 三个工作日

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:配额许可证事务局65197861; 65197856(咨询电话)

行政监督: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、65198815、840953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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